河南省工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中等学历在校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连片贫困区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国家资助政策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班级组织初审,各科室评审,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收集汇总,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上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审核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设立专门组织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八条 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我校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

      第九条 学校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71日起施行。





                                河南省工业学校资助办公室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