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试行)


                   河南省工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河南省工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 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关系,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团结,增强凝聚力,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建设,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德育首位,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的有关条例,监督该条例的实施执行;                 
二、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和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通过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住房调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五、民主监督领导干部,广泛听取教职工对校内各级干部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意见,并及时向校党委反映;
六、对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检查改进情况。
         第六条 拟由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应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深入调研论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经学校党政有关会议充分讨论且形成集体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或行政作为建议交由大会或主席团讨论审议。
         第七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要尊重、支持校长行使职权,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八条 校长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定期向教代会通报情况或报告工作,听取意见,高度重视并积极落实代表提案,执行教代会决议。
         第九条 学校各级干部和教职工都应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并虚心接受教职工代表的监督。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理论
和政策水平,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以及为教职工服务的意愿;
三、作风正派、不谋私利、秉公办事,有大局意识;
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关心和帮助教职工,乐于为教职工服务,在本单位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五、能虚心听取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群众和领导之间能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以科室、系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校领导按分管工作划分在各科室、系部参加选举。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为教职工总数的15%--20%。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特点,代表人数比例应向教学人员倾斜,青年教师和女职工也应有一定的比例。
        第十三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同届教代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教代会代表应有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经校党委批准,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有发言权,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程序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对干部进行评议和监督;
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对教代会提案落实情况的督查及其他教代会有关工作;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觉悟以及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能力;
二、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三育人”工作中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三、熟悉与教代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学校事业发展,对学校工作按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必须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要求,撤换不称职的代表。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或退(离)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原选举单位可根据代表缺额,按照有关程序补选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的代表其资格不变。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学人员应占多数。
         第二十条 主席团负责确定教代会日程,主持教代会期间各种会议;确定大会议题;审议提交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的草案和提案处理报告;审查提交大会选举的各种组织候选人名单;处理其它相关的大会事务。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是教代会履行职权的主要形式。全体代表会议的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代表出席,并获得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同意;遇重大问题时,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报校党委批准可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大会表决以应出席的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应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重要问题确定教代会的议题;经教代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 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着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教代会以部门为主组成代表组。选举产生正副组长。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教代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它条件,以便开展工作。
    

第五章 提  案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任职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等重大问题及教职工关心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提案可以由1个代表提出,2个或2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由代表组或工作委员会名义提出。一事一案,表述应简明扼要。由第一提案人提交给提案工作组。
         第三十条  下列内容不应作为提案提出: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问题;
二、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三、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四、属于应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揭发的问题;
五、属于应向有关部门反映的、为代表本人或他人解决个人具体困难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提案工作组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查,对合格的提案进行立案、登记;分管工作的校长签署处理意见,转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对收到的每件提案拿出办理方案或作出必要说明,回复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凡立案的每项提案,须将处理结果通知提案者本人。
        第三十四条 提案工作组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完成提案整理、归档工作,向教代会做提案工作报告。教代会将向校党委汇报各提案的处理情况。

第六 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4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日常工作。在党委领导下,校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如下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中心议题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组(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学习有关方针、政策和民主管理知识,提高参政能力和水平。保障代表和教职工群众的民主权利,接受并处理他们的申诉、建议。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河南省工业学校教代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经河南省工业学校教代会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后,颁布实施。